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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新规能否遏制亡者归来

发布时间:2020-07-13 17:07:25 阅读: 来源:固定窗厂家

半月谈记者 杨维汉

今年5月9日,“杀害”同村人并已在监狱服刑10多年的河南商丘村民赵作海,因“被害人”赵振裳的突然回家而被宣告无罪释放。无论是几年前发生的杜培武案件、佘祥林案件,还是新近披露的赵作海案件,一起起“亡者归来”的冤案不仅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更挑战着中国刑事司法的形象和公信力。

前不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等中央政法机关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刑事法学界的专家普遍认为,两个证据新规定的出台,对于从源头和基础工作上切实把好证据关,有力遏制刑讯逼供,有效防止冤案错案的发生,促进司法公正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两个规定的出台是我国刑事司法制度改革中的一件大事,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进一步民主化、法治化的重要标志。” 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说。

证据规则是否健全是体现一个国家诉讼制度民主、法治程度的重要标志。而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对证据规则的规定比较粗疏,内容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

由于死刑刑罚的不可逆转性,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必须是最高、最严的,以确保判处死刑的案件万无一失。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62条规定,对被告人作出有罪判决,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是,由于规定过于原则,对什么是“证据确实、充分”,在实践中很难把握。

为此,新规定对“证据确实、充分”予以细化:一是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是每一个定案的证据均已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是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不存在矛盾或者矛盾得以合理排除,强调必须排除其他可能性;四是共同犯罪案件中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均已查清;五是根据证据推断案件事实的过程符合逻辑和经验规则,由证据得出的结论唯一。

两个规定针对刑事证据的收集、审查、定案等诉讼各个环节的运用,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陈光中认为,这对于依法、全面、客观地收集审查判断证据,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有力遏制刑讯逼供,有效防止冤案错案的发生,实现司法公正,加强司法公信力和权威性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樊崇义说,刑事错案的发生主要是在事实认定、证据审查的运用方面出了差错,并且绝大部分与刑讯逼供直接相关。两个规定抓住这一核心问题,对刑事诉讼过程的各个环节,作了全面、系统的规定,只要办案人员认真地加以贯彻落实,案件的质量就有保证。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这是现代刑事诉讼普遍奉行的证据裁判原则在我国法律规范性文件上首次明文确认。”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院长卞建林说,这一原则强调了审理刑事案件,对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认定,必须依据证据。

当前,我国公安司法人员在执法过程还存在证据意识不强,程序观念淡薄问题。如,重主观证据,轻客观证据;重内容,轻形式;重口供,轻其他证据;重事后,轻现场等等。

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新规定以死刑案件为对象,制定了各类证据的审查和运用规则,细化了不同诉讼程序的证明要求,区分了定罪事实与量刑事实的认定标准,完善了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和保护制度等。“这对于提高公安司法人员的程序意识和证据意识无疑具有积极的作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说。

非法证据排除规定,进一步明确“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同时还对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予以详细规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应当要求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者证据。”

非法证据排除规定也明确规定了讯问人员出庭作证问题。法庭审理中,对于有无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控辩双方往往各执一词,查证十分困难。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第7条规定,明确了讯问人员出庭作证问题。

樊崇义表示:“这也是重要的新的规定,既避免了动辄要求讯问人员到场,也保证了讯问人员必要时就其执行职务情况出庭作证,有助于便捷、有效地查明证据取得的合法性问题。”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瑞华同时认为,这些规定一旦得到实施,势必可以督促侦查人员严格依法进行调查取证行为,促使公诉人认真做好出庭应诉准备,也会促使法官认真履行程序性裁判的责任。(《半月谈》2010年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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