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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妻看儿子前夫不答应拒付抚养费法官不答应

发布时间:2020-03-04 16:54:51 阅读: 来源:固定窗厂家

离婚约定儿子归前夫养 前妻有探视儿子的权利

家住瑞昌市的孙康德(化名)、林丽芳(化名),原本是一对恩爱的85后夫妻。

2010年,同在福建晋江某公司务工的孙康德、林丽芳,因为既是同事,又是同乡,在老乡的撮合下,两人就谈起了恋爱,并且同居。

2011年底,孙康德、林丽芳在瑞昌市民政局正式登记结婚。2012年3月,儿子孙军军(化名)出生。儿子出生后,孙康德继续外出打工,林丽芳则留在家里带儿子。不久,在福建打工的孙康德从老乡口中得知,妻子林丽芳在家经常与老同学刘辉(化名)走在一起。于是,夫妻之间开始出现裂痕。

2013年10月,孙康德主动提出与林丽芳离婚,林丽芳也表示同意。双方约定:儿子孙军军跟随孙康德生活,林丽芳每月支付小孩生活费、教育费等500元,林丽芳享有探望儿子孙军军的权利;如孙康德拒绝林丽芳探望,则林丽芳有权拒付抚养费。

心结难解前夫拒绝前妻探视 前妻到法院上诉拒付抚养费

离婚后,孙康德继续外出务工,儿子孙军军一直跟随爷爷奶奶生活;林丽芳离婚后,也按离婚约定,都按时支付了儿子的抚养费。不久,林丽芳有了新的归属,而孙康德仍然是单身。林丽芳再婚后,日子过得不错,儿子的抚养费也及时支付。

今年春节,有好几个月没看到儿子的林丽芳,买了好多东西来到孙康德的父母家,看望儿子。当天,刚好孙康德也在家中。看到林丽芳一副春风得意的样子,想想自己也曾经深爱过的前妻,由于对方的背叛而导致自己今天的如此落魄,气不打一处的孙康德拒绝前妻探视儿子。第一次遭遇探视权纠纷的林丽芳,也很生气,认为前夫违反了当时的离婚约定。

既然不让我探视儿子,那我就没有必要支付儿子的抚养费了!林丽芳也越想越气,于是决定上诉法院,主张自己不再支付儿子的抚养费。

法院不支持拒付抚养费诉讼,律师称可以主张探视权

瑞昌市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立即对双方进行调解,但双方坚持自己的观点不肯让步。

最终,法院对林丽芳也明确表示:支付子女抚养费是法定义务,林丽芳无权主张拒付抚养费,法院也不会支持林丽芳拒付抚养费的诉讼主张。

那么,法院为什么不支持林丽芳拒付抚养费的主张?记者采访了江西惟民律师事务所的罗嗣音律师。

根据《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第37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承担子女的抚养和教育责任是基于血缘关系而产生的,给付抚养费是法定义务。林丽芳与孙康德离婚协议约定的如孙康德拒绝林丽芳探望,则林丽芳有权拒付抚养费部分,就违反了法律规定,该协议部分无效。罗嗣音说,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阻挠对方探望子女,即使双方有协议约定,也不能成为拒绝支付抚养费的理由。

罗嗣音认为,支付抚养费和探望子女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探望子女是法律规定之权利,不附加任何条件,孙康德拒绝林丽芳探望孩子,林丽芳可起诉主张探视权,但不可主张拒付抚养费。罗嗣音明确指出。

□记者 朱淳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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